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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2/25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未辦竣戶籍登記,不可以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請記得應於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否准認列。
本轄納稅義務人薛○○君申請要求追認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之購屋借款利息,該君主張購置自用住宅時,因不諳稅法規定,未將戶籍遷入該屋地址,但確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薛○○君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須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前揭購買人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減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其數額每年以30萬元為上限。本案因納稅義務人未於申報課稅年度設籍該址,即不得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
本局指出,稅法有明確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扣除之要件,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該課稅年度是否已完成設籍,例如申報9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即須於9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籍,因此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不要疏忽而喪失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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