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捐贈,不得列報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隨著兩岸經貿發展,往來日漸頻繁,營利事業若要提昇企業形象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且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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