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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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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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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2/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捐贈,不得列報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隨著兩岸經貿發展,往來日漸頻繁,營利事業若要提昇企業形象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且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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