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就地報廢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應依規定辦理方可核認報廢損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本局進一步指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至於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始符合相關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就地報廢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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