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受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81年2月28日函釋,前述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現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除處以行為罰外,有關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註:自85年4月26日起,採擇一從重處罰),惟該函釋並未指明應按何稅率補稅處罰,鑒於財政部曾於75年8月11日函釋,查獲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徵營業稅,故基於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亦應比照前述75年函釋規定之原則辦理。
舉例說明如下: 一、假設小規模營業人95年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8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未達20萬元,故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0萬元部分,仍按1﹪之稅率補稅處罰。
二、假設小規模營業人95年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8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6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故超過20萬元部分(4萬元)應按5﹪之稅率補稅處罰,其餘部分(12萬元)仍按1﹪之稅率補稅處罰。
本局再度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增加營業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應於增加營業項目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將原登記事項及變更事項填寫後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或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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