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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2/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尚涉及罰鍰。
本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其自國外購進照相機,作為股東紀念品,卻於辦理當年度營業稅申報時將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依據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公司將該筆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除遭補徵營業稅1百多萬元,尚須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1倍罰鍰。
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營利事業如購進股東紀念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將其進項稅額提出扣抵,尚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罰則規定。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購進股東紀念品,應注意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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