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新竹鍾先生先生問:因本身服務於公務機關,業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申報時,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本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的人不可以申報扣除。鍾先生為公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的子女領有獎學金的話,應先以支付的學費減除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