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以申請日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桃園縣蔡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死亡時遺留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欲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款,其抵繳價值如何計算?
本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本法第30條第2項所稱課徵標的物,係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由於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係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者,依前揭規定,其並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之課徵標的物。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準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應以申請日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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