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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1/20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依帳證查核認定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後,不得藉帳證資料不完整,請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公司所提示帳簿憑證逐筆核實認定,並無帳證不完備無法勾稽情事,則公司請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於法無據。
某公司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依帳證查核認定申報之營業成本及費用虛增4千9百餘萬元,致短報全年所得額,除發單補徵稅款1千3百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1千2百餘萬元。另以公司帳載之營業成本及費用中5千餘萬元未取得合法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計2百5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該公司主張,帳載紀錄混亂及所提供之帳證不完整,資料無法勾稽查核,符合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及查核準則第6條之規定,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本局認為,本件係依該公司提示之帳簿憑證逐筆核對結果,發現其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帳載明細與申報數不符,致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與帳證不完備無法勾稽情事有別,該公司請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於法無據。
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作成95年度判字第1517號判決,原處分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結論並無不合。該公司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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