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所得類別差異之認定以免短漏報所得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所得類別認定之差異,導致短漏報所得時,將面臨補稅處罰,所以千萬要留心!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開立扣繳憑單所得類別為「薪資」之所得268萬元,全數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列報必要費用20%,致短納稅款20餘萬元,由於扣繳單位填報所得類別為無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薪資,而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雖揭露其收入,惟因列報必要成本及費用,導致產生短漏報所得,是應依法補稅處罰。
另扣繳單位填報所得為有必要成本及費用之類別者,如收入已全部揭露,其申報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經調整而增加所得者,則予以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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