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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1/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司辦理註銷解散,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本局表示,公司辦理註銷解散,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局進一步指出,依現行稅法規定,公司辦理註銷解散時,未分配盈餘之申報規定如下:
一、 決算及清算期間之盈餘一律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之申報。
二、 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一)、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三、 依前項(二)規定,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採歷年制的營利事業其申報時點說明如下:
(一)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二)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以後,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次年5月31日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辦理註銷解散時,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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