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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1/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附贈物品,認列廣告費,應注意取得憑證

本局表示,營業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凡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可作為廣告費報支,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凡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可作為廣告費報支,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其應附之原始憑證為:(一)如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二)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三)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銷貨時附贈物品,應注意是否依上開規定取得證明,憑以列報廣告費,以免因憑證未符規定而無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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