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1/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惟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對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本局表示,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說明:
一、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係自87年度起始有適用,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公司分配盈餘時,尚無辨認盈餘所屬年度的問題。
二、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第76條之1規定」,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區分其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實施兩稅合一前所累積的盈餘或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如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尚需指明係來自那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方能計算依前揭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的年度。至自行認定方式,營利事業得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或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註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