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設備的安裝費用,自95年度起不再適用投資抵減
本局表示,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優惠者,自95年1月1日起所訂購設備的安裝費用已不能再適用抵稅規定。
本局說明,公司購置自動化、防治污染、資源回收等設備,如符合規定,可按「購置成本」的8%至13%申請適用抵稅的優惠。所謂「購置成本」,依照修正前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係指取得設備的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用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設備的安裝費用屬於「購置成本」的範圍,可適用抵稅規定。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5年初修正,根據修正後規定,「購置成本」係指取得設備的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故安裝費用自95年度起已非屬「購置成本」,不能再享受抵稅的優惠。
本局進一步指出,屬95年以後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資源回收、節約能源等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抵減率亦已修正為7%。
本局最後特別提醒各公司,要密切注意投資抵減列報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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