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稅負,取之有道
本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小客車租車業者承租小客車,為規避稅負,卻將該有關租金進項統一發票依營業租賃方式提出扣扺,經查獲屬實者,將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次按「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及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所明釋。綜上,營業人承租小客車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須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及用途屬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融資租賃)而定,營業租賃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資本租賃(融資租賃)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強調,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否則將不予認定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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