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本(95)年度實施,其目的係針對高所得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或完全免稅之情形課徵基本之稅負。為避免規模較小之營利事業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影響層面過大,故依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考量,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明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公有事業(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7)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8)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本局表示,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前項(8)之營利事業指經計算後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者亦排除適用,且該200萬元門檻金額還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避免因物價上漲造成實質適用門檻降低。因此,將該200萬元門檻以下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可使規模不大或獲利較低之營利事業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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