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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0/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拋棄繼承並不增加遺產稅扣除額

本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洽詢,如果親等近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由人數較多的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可不可以享有更多的遺產扣除額?
本局提出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第1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等,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40萬元,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為免利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增加扣除額,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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