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頭若想出境,官司勝訴才能如願
(桃園訊)身分被偽造,成為欠稅公司的「人頭」負責人,並遭限制出境時該怎麼辦?本局表示: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稅捐機關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而公司負責人如果只是人頭,不論是否事前知情,都要自行舉證,來證明自己只是人頭負責人,才能解除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被限制出境人若要主張身分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分別透過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並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再由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轉內政部警署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出境限制。在刑事訴訟方面,得以偽冒登記者涉及偽造文書罪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在民事訴訟方面,則應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董事與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惟若該公司無其它可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程序之人,應先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後再行起訴。
本局特別呼籲,如發生身分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情事,宜先循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並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始能真正排除遭偽冒登記所衍生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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