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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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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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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0/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人誤用過期的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會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毀。曾有部分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將過期剩餘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繳銷,致發生誤用過期發票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規定,按銷售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對當期購買而未使用之剩餘空白收銀機統一發票,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務必繳回國稅局銷毀,以免因誤用過期發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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