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用過期的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會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毀。曾有部分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將過期剩餘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繳銷,致發生誤用過期發票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規定,按銷售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對當期購買而未使用之剩餘空白收銀機統一發票,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務必繳回國稅局銷毀,以免因誤用過期發票而遭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