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規定: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亦即我國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如漏報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請營利事業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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