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公共工程徵收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其所有土地,所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4成獎勵金,依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領取土地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及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如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日前查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發現其自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領取地上建築物補償金及機器設備補償款部分漏未列報其他收入課稅,致被補稅及處罰。該公司主張系爭收入應比照個人領取之補償費免納所得稅,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惟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核實減除,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及停工損失等項目,依計算結果,如有所得,始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減除。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上列應稅收入,請依規定列為其他收入申報,如已辦理結算申報,嗣發現有前項應稅收入未申報,亦請逕向本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因漏報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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