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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0/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執行業務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應誠實申報不可虛列費用,日後被查獲,稽徵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對於各項費用應誠實申報,不可心存僥倖虛報費用損失,日後被查獲,補稅又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查核○○醫院93年度所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院申報之災害損失及修繕費均為128萬元,且檢附之單據相同。國稅局查核時,該院表示前述災害損失係因颱風造成油漆脫落及地板損壞,而預估之損失,並無支付款項之事實,且未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日後實際修繕時又列報修繕費,造成短報所得。國稅局遂將其災害損失予以剔除,補徵5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應誠實申報。任何無支付事實而虛列費用及損失,將難逃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屆時將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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