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給付個人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報酬,應屬其他或執行業務所得
本局表示: 一、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二、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下層直銷商向該事業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及報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覆列報支出,否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