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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10/03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不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本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洽詢,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可不可以免徵贈與稅?
本局提出說明,依據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換句話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只有在贈與配偶或直系親屬時,才可以免徵贈與稅,如果是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時,並無免徵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申請免徵贈與稅者,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所核發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應註記編訂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贈與時贈與標的之土地登記謄本。
3.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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