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案件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
本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處分經過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尚有應補稅額時,還要按日加計利息,而認為稽徵機關延遲作成復查決定,致被加計利息甚感不解。按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之規定,其精神係在於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溢繳本稅所生之損失,納稅義務人因申請復查時未繳清應納之稅捐,俟行政救濟確定再行繳納,已得緩繳稅捐之利益,基於公平原則仍應負擔利息。
因此,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要避免因行政救濟程序之延遲,致行政救濟終結時除繳交本稅,還要負擔所加計利息,可選擇在申請行政救濟時,先行繳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還之稅款,稽徵機關還會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對於沒有爭議部分的稅額可先洽原核定機關先行核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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