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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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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9/21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利事業已辦理暫繳申報但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核定補徵發單

本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5年9月1日起至10月2日止,本局籲請各營利事業尚未辦理暫繳申報者,應按照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自行向公庫繳納應暫繳稅額,並於申報期限內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國稅局除核算其暫繳稅額外,並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核定補徵。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除應於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外,並應注意是否已向公庫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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