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未取得證明者將受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雖自動報備,如未能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仍將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本局表示,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發票存根聯,於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經查未依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所稱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1)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2)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3)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稽徵機關之證明者。為避免取證或被核處罰鍰困擾,請營業人謹慎保存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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