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繳納之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
新竹劉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收到貴單位某分局通知今(95)年5月份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係屬裝修貸款,不予認列,請問可不可以申請改以受扶養親屬(父親)的自用住宅借款利息申報列舉呢?
本局表示,以納稅義務人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如符合以下要件者: (1)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其以受扶養親屬名義繳納之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得適用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
因此劉先生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2次申報,改採以父親的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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