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三年內處分,應補繳之稅款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之
本局表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司將原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收回,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律授權訂定之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其應補繳之稅款,依財政部92.7.21台財稅字第0920454196號函釋,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 本局表示: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查,營利事業如有與上述規定不符情形,請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更正補報以免多負擔所加計之利息。如欲瞭解更詳細情形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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