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單獨執業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表示: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執行業務者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又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明文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須事先在契約內訂定且薪資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方可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個人單獨執行業務者本人,依規定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請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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