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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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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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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9/1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個人單獨執業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表示: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執行業務者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又表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明文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本局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須事先在契約內訂定且薪資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方可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個人單獨執行業務者本人,依規定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請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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