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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9/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應否開立發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本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發票者,請 自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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