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時,兩者間之貨物調撥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且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之進項來源,如取自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總機構,其分支機構於進貨時應取得總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總機構除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分支機構外,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1至10倍罰鍰,營業人不得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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