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農業使用之部分農地經分割後,就未作農業使用之面積核算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本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洽詢有關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五年列管期間清查時被發現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可否就分割後未作農業使用之面積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本局提出說明,依照財政部93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959號令規定,凡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在5年列管期間,如有部分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追繳稅賦,所謂「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稽徵機關亦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所以如果整筆土地,僅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於所令期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地政機關依法分割,則稽徵機關於核算應追繳稅賦時,准予比照財政部90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0900457035號令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規定,僅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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