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生鮮農、魚類商品報廢損失之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經營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述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 本局呼籲,對於經營前述商品等之營利事業如因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過期損壞或變質情形頻仍致需報廢者,應注意報廢損失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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