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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31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營業有關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且須有支付事實,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虛增成本費用,一經查獲,除剔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指出為了遏止營利事業虛報成本費用之漏稅行為,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透過「營業稅申報資料查詢系統」之查核運用,對營利事業之進貨來源資料一目了然,經歸納分析如發現異常進貨,則深入追查,使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呼籲營利事業,勿列報不實之成本費用,如果有以不實交易發票充當進貨憑證逃漏稅捐,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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