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無實體股票交易,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局表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其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公司法增訂引入「無實體發行」制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免印製股票存放於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而透過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之方式,解決目前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繁複手續及降低流通過程之風險。該局進一步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規定視為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如買賣是項無實體發行股票,仍請確實依上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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