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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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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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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2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果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常因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究竟需不需要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感到困擾,針對這個問題分以下2點來說明:
(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祗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且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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