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發現尚有漏報所得,如何辦理補報?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經按照規定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申報期限截止以後,又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只要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都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申報時,須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其應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第二天開始,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的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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