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要課稅嗎?
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於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所持有之土地,因買賣而發生增益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盈餘,於分配予股東時,屬營利所得,應課股東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本局轄內有一營利事業A公司為減輕股東稅賦,涉嫌利用非常規交易,將公司土地按公告現值售予股東,隨即辦理解散登記,公司股東再將土地以高出土地公告現值4倍多之高價賣給B公司,經國稅局查獲其股東短漏報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外又處以罰鍰。A公司不服,主張該等交易原屬獨立之2筆買賣,而公司出售土地後即進行清算,已按出售土地後之所得申報在案,稅捐機關審核時並無異議,竟於事後補徵股東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認原處分違法不當等情,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未獲變更,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A公司係將系爭土地出售予B公司,惟透過私人名義輾轉買賣,A公司及其股東共同意圖短匿鉅額土地增溢盈餘分配,圖利股東規避稅負之意圖,甚為明確,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A公司之訴。 因此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可利用法律漏洞逃漏稅捐,最後卻要遭受補稅處罰之命運,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