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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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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營業稅額如何計算?

本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本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其營業稅額計算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以上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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