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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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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怎麼辦

本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已於95年6月1日截止,民眾如尚未申報或有漏報情事者,應儘速補繳應繳稅款,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手續。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非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應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並得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本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係指完成補報並補繳之法定程序,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補報之前,須先向稅捐機關索取「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填寫應行繳納之稅額,再至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應補報之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始完成法定程序;若僅補報而未補繳稅款,則該法定程序仍未完成,尚無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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