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具學生身分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本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進修,轄內納稅義務人孫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就讀研究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本局剔除補稅,孫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國稅局指出,這明顯是民眾誤解法令所致,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5,000元。 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必須是「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受扶養親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申報年度不論有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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