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本人或配偶具學生身分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本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進修,轄內納稅義務人孫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就讀研究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本局剔除補稅,孫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國稅局指出,這明顯是民眾誤解法令所致,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5,000元。
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必須是「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受扶養親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申報年度不論有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金額扣除。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