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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6/08/0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2間自用住宅打通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雖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上限,惟將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又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開申報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本局又表示: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37,495元,經本局所屬中和稽徵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應納稅額4,875元。○君主張共同申報戶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1屋應取決於是否為完整生活機能,而非以基於行政目的所設之門牌號碼作為區辨是否1屋之理由,對其購置該2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要求認列云云,申經復查遭本局以○君列報2間住宅打通之購屋借款利息,雖有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可稽,惟未擇一列計,又因低於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否准認列系爭扣除額並無不合而予以駁回。
本局呼籲: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以1屋為限,納稅義務人將2間住宅打通,分別將向金融機構借款,仍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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