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未依規定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無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某禪寺納骨塔位予某鄉公所之列舉扣除額54萬元,惟經查證,該寺之納骨塔位未依規定申請核准,為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遂剔除林君申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林君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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