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要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夫妻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雖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課稅,應按繼承日之時假核定遺產價值。本局表示,夫妻一方贈與配偶之財產如果是不動產,應該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便辦理過戶。贈與人如於贈與2年內過世,該項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遺產課稅,惟因贈與稅已經申報,如果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贈與財產於遺產中之死亡前2年贈與項下,依規定僅補徵應課徵之遺產稅,不予處罰。而如果贈與之財產是動產,如現金、存款等,因不須要辦理過戶手續,贈與人通常不會向國稅局申報,此時,繼承人如漏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於遺產稅申報,即屬漏報遺產,依規定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特別留心是否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給配偶之財產,若有應依繼承日之時價一併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申報,千萬不要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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