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員工派往子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不應列屬母公司費用
本局表示,近因經貿往來頻繁,企業紛至海外設立子公司,以利全球佈局。惟本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派至子公司任職之員工薪資列報為母公司費用。本局說明,母公司派遣員工至子公司任職、技術指導等,除母公司依其提供之勞務已換算相當之報酬並列報收入外,該員工之薪資費用應按其任職母、子公司期間分別攤報費用,不應全部列屬母公司支出。 本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及企業個體原則,營利事業申報員工薪資時,必須注意明確劃分屬於自身業務所需之支出方得列報,以符合稅法規定,避免遭剔除補稅,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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