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於扣抵後通知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邇來迭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可退稅,惟迄今尚未收到退稅款,經查明後發現因其尚有其他欠繳稅款,已先予抵繳該欠稅,如有餘額再行退還。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是否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再退還納稅義務人。欠稅抵繳之順序如下: 1.同一稅目之欠稅(例如:不同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2.同一稅目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3.同級政府其它稅目之欠稅(例如: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獨資行號之營業稅)。
4.同級政府其它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5.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例如: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
該局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退稅,自動櫃員機僅有匯出功能並無匯入功能,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或退稅之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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