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併移轉原材料存貨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其屬公司組織者以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日為準〉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依法申請註銷登記;其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至遲於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若於辦理註銷前已將上項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者,應於移轉時開立發票。惟公司如係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立公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毋須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情形,均應於事實發生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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