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佈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注意其相關成本費用,應自該投資收益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企業在臺設立營運總部,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稅捐優惠,應符合行政院訂頒「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以及授權財政部賦稅署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認定要點」之規定。依上揭法令規定,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之公司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須將相關成本費用以直接歸屬或比例分攤方式,自取得之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後,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係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之企業,查核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取得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將應直接歸屬及無法直接歸屬按合理比例分攤之營業費用減除,核與上揭規定不符,遂依規定將應歸屬該投資收益負擔之營業費用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核定補稅8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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