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復查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應納稅額可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迭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仍在行政救濟之訴願階段,何以卻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凍結其銀行帳戶?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或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是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經復查決定後,仍表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若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未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稽徵機關應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稽徵機關將予受理,並向行政執行處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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