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借款之利息支出,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以退休金存入銀行,再以存單質押借款,供還債之用,其利息支出不可做為利息收入的抵減項目。本局指出,部份納稅義務人由於退休金享有優惠利率,因此以退休金之存單質押借款,供短期週轉之用,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借款之利息支出從存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以其差額作為利息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發現,予以調整補稅。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支出之扣除,僅限於購買自用住宅之利息支出列舉扣除及購置不動產出租租賃成本費用採逐項列舉扣除時始可扣除,至於不屬於前兩項之利息支出則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因此以存單質押借款供還債之用,其所產生之利息支出是不可以做為該存款利息收入之減項,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之規定,並採合法節稅,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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